首页>政协提案

政协临江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临江政协 日期: 2022-11-21
视力保护色: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协商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委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细则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推动提案的办理。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白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市(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重要文件,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临江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临江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联名提案作者须对提案内容深入了解,联名后对提案内容负责;界别、委员活动小组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和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属于本单位、本部门内部事务的;

  (十三)超出本市党政部门职权和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向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交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随时交办。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市政协建议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签收提案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一把手”负总责,并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二)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的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于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时限性较强的提案,要及时办理。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在接到提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隶属范围退回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要逐条给予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或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建议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四)各承办单位对提案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直接函复提案者一份(联名提出的函复第一提案人),抄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一份,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其他承办单位的复文一式两份,函复提案的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这些组织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临江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市委和市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由临江市政协确定,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分工领办。对于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没有兑现、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督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分管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协信息专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政协临江市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内容紧密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地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由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推荐,推荐结果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临江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