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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政协办公室 日期: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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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政协临江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参照国家、省、白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协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围绕全市工作的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临江市委员会(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政协的职权,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的重大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临江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吉林省委员会、政协白山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全省性的、全市性的决议;

  (四)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全国政协章程和本会的规则、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纳入全年工作计划,提前酝酿确定。每次会议一般突出一个中心,无特殊原因不作更改。需要准备大会发言的,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筹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作好各项协调、组织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机构设置、人事方面的问题;

  (二)协商讨论全市重大方针政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它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政协机关干部旁听会议。视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和党政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可由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各界别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六条  常委出席会议制度:

  市政协常委要摆正本职工作和政协工作的关系,在本职工作和政协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服从政协常委会。要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不辜负全体委员的信任和委托,珍视自己的社会荣誉,认真履行常委的职责。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查、视察等各项活动,讨论问题要积极发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表明自己态度。

  常委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要求一律不许请假,确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须提前向市政协秘书长请假,并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秘书长应于会前将常委参会情况向主席进行报告。

  常委要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及时到会或提前离会,应向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说明并登记。无故提前离会,视为缺席。

  对于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的、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常委活动的、不发挥常委作用的,根据不同情况,经主席会议研究,实行领导告诫或停止其参加常委活动,直至动员其辞去常委职务。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市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特别重要的建议和意见,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要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责任编辑:临江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