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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来源:政协办公室 日期: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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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3〕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政协提案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增强办理实效,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联合交办提案

  经政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建议及承办单位职能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对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在每年的3月下旬,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召开提案交办会,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并邀请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对提案办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交接时各单位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各承办单位如发现不应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交办后10日内与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说明情况,之后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协调处理。

  对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提案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沟通联系,确保每件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二、明确提案承办单位职责

  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部署,与开展和推进本单位中心工作相结合,及时听取提案办理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水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支持承办单位在工作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推出新举措。

  提案承办单位要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三级办理责任制。要制定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督办。要确定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热爱承办工作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

 三、创新提案办理协商方式

  提案办理协商是市委、市政府通过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式,也是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重要途径。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提案办理协商平台,探索建立以界别为基础、以专题为内容、以对口为纽带、以座谈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机制,为各方参与提案办理协商提供有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健全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根据提案办理具体情况,采取个案协商和集中协商等方式,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相关部门和提案者的沟通,可采取以面商座谈、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为主,电话联系、登门走访、网络沟通、情况通报、共同调研为辅的方式,主动掌握提案者的真实意图,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联合承办的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力求在沟通中增进理解,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在协作中解决问题。

 四、落实提案中的意见建议

  提案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能够采纳落实的,要及时采纳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落实的,要制定详细的落实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由于各种原因确实不能采纳落实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对提案所涉及的综合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意见建议,要以公文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五、规范提案答复办法和程序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3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2个月内,要办结完毕,对提案办理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对时效性强的提案,承办单位要抓紧研究办理落实。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完整简练,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要紧密围绕提案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切实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

  提案承办单位答复提案前,要在征求提案者意见的前提下,采取以“面复”为主的形式,及时征求和收集提案者的意见,并认真研究落实;提案者的意见建议未落实或需跨年度办理的,要及时向提案者做出说明并及时报告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协提案委应当视情况跟踪督办;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做出书面说明,并报送交办机关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及界别的集体提案和重点提案,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凡有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协领导签批办理意见的提案,要严格按照批示要求做好办理工作。

  提案答复要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按规定公文格式行文。建议案和重点提案的答复要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并报分管市级领导审定后,将办理结果以报告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通报。

 六、加强提案领办督办工作

  要坚持和完善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与市政协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对社会关注、委员关心、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提案,要进行专项督办;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办理周期较长的提案,要采取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提案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要及时了解情况,提出书面督办意见,帮助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要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提案,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

  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建议案和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每人每年至少领办1件。建议案和重点提案应以政协主席会议形式督办,或以分管副主席带政协相关部门和提案者通过调研、视察等形式对口督办。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在下一年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办理情况。市政协专题议政会重点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下一年市政协常委会上通报办理情况。

  针对一些事关长远发展、难以在短期内完全落实的建议案或重点提案,应在一段时间后,以“回头看”方式跟踪督办,推动落实。

 七、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方法,将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考核承办单位领导班子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民主作风的重要依据,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的常委会议上,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通报本年度各单位提案办理综合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领办提案情况,同时选取部分承办单位报告提案办理具体情况。承办提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政协常委会议对全部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考核内容。

  先进承办单位候选名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推荐,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最后审定,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式上表彰奖励,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依据。

  八、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

  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深入挖掘提案提出及办理过程中的鲜活素材和典型事例,切实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展提案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要突出宣传市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承办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宣传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委员活动小组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提出立意高、分析准、建议实的提案所付出的艰辛和劳动,努力营造全市社会关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临江政协